医保服务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2025版)
2025年6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采用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诊断标准、医保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分为一类病种(14个)和二类病种(39个)。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部分病种单独限额(超出部分不报销)
一类病种(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阿尔茨海默病(6000元/年)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24000元/年)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24000元/年)
二类病种(限职工医保)
强直性脊柱炎(6000元/年)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9000元/年)
肝豆状核变性(9000元/年)
重度骨质疏松(3600元/年)
系统性硬化症(6000元/年)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6000元/年)
重症肌无力(6000元/年)
良性前列腺增生症(1000元/年)
原发性青光眼(1800元/年)
焦虑症(4800元/年)
强迫症(6000元/年)
注意: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与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疾病单病种
高苯丙氨酸血症(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额1.4万/年,报销70%;
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职工医保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限额结算标准为6000元/年,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保障。
耐药结核病:患者发生的临床路径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治疗医药费用,患者自付10%,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单病种年报销限额5万元/人;超过单病种限额部分费用按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职工医保80%)和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非小细胞肺癌: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单病种限额结算标准为4万元/年,报销比例按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结算;
慢性髓性白血病、胃肠间质瘤: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单病种限额结算标准为6万元/年,报销比例按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结算。
哪些病种可以申请?
职工医保(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居民医保:可申请办理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
职工医保(个人一档):仅限申请办理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四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申请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
(二)相关病史资料或检查材料(住院病史须加盖医院鲜章);
(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疾病(两病)待遇资格申报(鉴定)表》;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注意:既往疾病处理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仍需长期治疗的,无需停药,但需要求提供既往检验检查资料及用药治疗的相关资料。
这些情况不能报销
未获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医疗费用
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其他不符合医保报销的情况
其他
门急诊抢救费用
抢救后未住院:按住院比例报销(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
抢救后住院:费用合并住院报销(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
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意外伤害情形,其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80%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
温馨提示
换医保类型(职工↔居民):无需重新申请,待遇按当前险种执行。
按自愿原则,可申请终止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资格。
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以内,最长不超过12周。
异地就医:在备案地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单病种结算(如恶性肿瘤、慢性乙肝等):可选择单病种限额报销或常规项目报销,选定一种结算方式且发生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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